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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中山市台湾事务局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参展引展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7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台湾事务局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参展引展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7月1日起实施。希望广大台商朋友、会员企业多关注、多宣传,用好用足政策,进一步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请有参展需求或引展意向,且符合政策支持的会员们,可与协会秘书处联系,我们会及时对接服务,协助会员们做好参展引展报备、扶持补助申报等事宜。联系电话:88336877  电子邮箱:zstsxh93@163.com

中山市台湾事务局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参展引展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和党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支持鼓励台胞台企更好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参与推动中山高质量发展,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积极参展引展,更好地抢订单稳生产、拓市场促发展,进一步汇集发挥推动中山高质量发展的台企力量。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守法经营的工业和服务业等台资企业。

(二)参展企业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违规行为等;参展产品须有企业注册商标或自主品牌。

(三)经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参加市外境内的省级以上展会。

(四)参加市台湾事务局或市台商协会牵头组织的市外境内展会。

(五)经市台湾事务局同意引进在中山市召开的展览项目。

(六)企业展位须有明显中山企业宣传标识。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参加市台湾事务局或市台商协会牵头组织的展会,予以展位费、布展费扶持。

1.展位费扶持。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给予参展企业扶持。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展览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属于免展位租金的展会不作扶持。

2.展位布展费扶持。标准展位,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标装布展费用的30%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不高于500元/平方米,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特装展位,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特装布展费用的50%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二)参加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市外境内省级以上展会,予以参展补助费扶持。按照参展实际展期给予补助1000元/天。

(三)引进展览项目。市台商协会、台资企业引进获全球展览协会(UIF)认证展览项目的展览机构在本市举办展览,展览净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特装展位面积不低于展览净面积的30%且中山市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参展企业总数量的50%,办展相关手续完备,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纠纷,以及无安全事故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次性给予引展单位50万元扶持。引展项目市商务部门已作扶持的,不再重复申报。

  三、扶持费用申报材料

(一)参展企业

1.《中山市台湾事务局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参展引展加快高质量发展补助申报表(参展企业)》(附后),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2.参展企业营业执照。

3.展会主承办单位发出的展位确认文件。

4.从参展企业对公帐户划出(私人帐号或现金支付不予支持),收款方为展会主承办方,内容为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

5.展会主承办方开出的内容为展位租金的发票(不得含展位租金以外的费用,发票金额需与展位确认文件、银行凭证等有关的信息相对应;第三方参展代理机构开出的发票无效)。

6.申请展位布展费支持的,须提供搭建合同、搭建商开出的内容为搭建费用的发票(需注明具体展会名称,并与合同相对应)、从布展企业对公帐户划出,收款方为搭建方,内容为布展费的银行凭证;展位搭建效果图片。

7.展位相片三张以上。

(二)引进展览项目

1.《中山市台湾事务局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参展引展实现高质量发展补助申报表(引进展览项目)》(附后),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2.引展机构或企业营业执照。

3.场馆租赁合同。

4.从办展机构或企业对公帐户划出(私人帐号或现金支付不予支持),收款方为场馆经营单位,内容为场馆租金的银行凭证。

5.场馆经营单位开出的场馆租金发票(不得含场馆租金以外的费用,并与租赁合同、银行凭证等有关信息对应)。

6.展区规划布局图、市内参展企业名单汇总、市外参展企业名单汇总、特装企业名单汇总(以上汇总表均需含:企业全称、认购展位编号及面积、参展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7.展会现场相片三张以上及媒体报道一篇以上。

8.获得全球展览企业协会(UFI)认证的有关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外,其余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在审核过程中,市台湾事务局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或提供原件核查。

  四、审批及拨付

(一)参展企业需事前向市台湾事务局报备,引进展览项目需事前报市台湾事务局同意;未经报备、同意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企业或机构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台湾事务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由市台湾事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活动出现重大事故或违反国家、省、市对展览的管理规定不予支持。

  五、其他事项

(一)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最终补助金额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二)本措施由市台湾事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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